信息编辑:教务处时间:2019-09-02 13:23:00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科研项目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,弘扬科学精神,严明学术纪律,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,提高学院的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和科技部《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我院所有在编教职工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、评估评审、检查、项目执行、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,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,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,包括:
(一)在有关人员职称、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。
(二)抄袭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。
(三)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。
(四)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,违反知情同意、保护隐私等规定。
(五)其他科研不端行为。
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
第四条 学院负责对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。各院系(部)负责查处一般的科研不端行为,必要时可以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。
第五条 学院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(简称办公室),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。其主要职责:
(一)接受、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。
(二)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调查处理工作。
(三)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学院的查处决定。
(四)研究提出学院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;推动学院的科研诚信建设。
(五)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
第六条 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、客观、公正的原则。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,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。
第七条 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接到举报后,应进行登记。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,且事实基本清楚,并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,应予以受理;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,转送有关机构处理。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,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。
第八条 被调查人、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,说明事实真相。
第九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核实、审阅原始记录,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。
(二)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,说明事实情况。
(三)形成初步调查意见,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(四)形成调查报告。
第十条 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,会同相关部门,根据其职责和权限提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。提交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。
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学校院理决定送至被处理人、实名举报人。
第四章 处理措施
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,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:
(一)警告。
(二)通报批评。
(三)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。
(四)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科研活动。
(五)记过。
(六)降职。
(七)解职。
(八)解聘、辞退或开除等。
第十三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从轻处罚:
(一)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。
(二)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。
(三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。
(四)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。
第十四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从重处罚:
(一)藏匿、伪造、销毁证据的。
(二)干扰、妨碍调查工作的。
(三)打击、报复举报人的。
(四)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。
第十五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、故意陷害他人的,一经查实,在一定期限内,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请。
第十六条 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、违法的,移交有关机关处理。
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
第十七条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办公室提出申诉。
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,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,不予受理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在各类科技奖励推荐、评审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期起实施。